7月1日,《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新《矿产资源法》)开始施行。这是《矿产资源法》自1986年颁布实施以来的首次大修,对保障我国矿产资源安全、促进矿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统筹发展和安全
矿产资源是工业的粮食和血液,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我国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和消耗日益增大。
自然资源部总规划师魏莉华表示,随着绿色低碳革命在全球的推进,对矿产资源及其控制权的争夺成为大国博弈的核心。保障国家矿产资源供给安全,是建设中国式现代化必须面对的重大问题。
她表示,此次对《矿产资源法》修订,将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作为重中之重,从法律上构建了全面系统的矿产资源安全保障体系。
新《矿产资源法》第一条增写“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作为矿产资源法的立法目的之一,第三条将“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确立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同时,新《矿产资源法》建立了战略性矿产资源特殊保护制度,将关系国家经济安全、国防安全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求的重要矿产资源纳入战略性矿产资源目录,并对其中部分特殊矿产资源实行保护性开采。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确需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新《矿产资源法》贯彻新发展理念特别是绿色发展的要求,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贯穿矿产资源管理全过程,首次在国家层面立法中设立专章,建立全面系统的矿区生态修复制度,为系统性重构矿区生态修复治理体系提供了法治保障。
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司副司长卢丽华介绍,为推动新《矿产资源法》确立的矿区生态修复制度落实,自然资源部正在抓紧研究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矿山生态修复监管工作的通知》和《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编制指南》,拟于近期发布。
卢丽华表示,我国将构建源头保护与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压实采矿权人矿区生态修复主体责任,促进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加强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编制评审管理,严格矿区生态修复过程,用好矿区生态修复激励政策。
让市场配置资源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庄晓泳表示,新《矿产资源法》充分吸收改革成果,总结实践成功经验,着力推进矿业领域市场化改革和治理现代化。明确原则上应当通过招拍挂等竞争性方式出让。
1996年,《矿产资源法》对探矿权、采矿权实行的申请审批制。2017年,我国在山西、福建、江西等6个省(区)开展试点,要求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为主,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出让。
新《矿产资源法》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的制度上升为法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矿业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出让。
魏莉华表示,这是对矿产资源管理方式和利用方式的根本性变革,对提高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在全面推进市场化方式设立矿业权的同时,新《矿产资源法》也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作出例外规定,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可以通过协议出让或者其他方式设立的除外。
长期以来,我国勘查、采矿许可证具有“一证载两权”的特点,即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既是物权证书,也是行政许可证书。新《矿产资源法》的另一创新是,将物权登记与勘查开采许可分离。
自然资源部矿业权管理司副司长胡斌华表示,新《矿产资源法》对矿业权管理制度进行了系统性重构,实施矿业权登记与勘查开采许可分离的新模式,实现了由“审批登记”到“物权登记+行政许可”的根本性转变,自然资源部即将出台相关政策文件。
他表示,我国将建立矿业权登记制度,即将出台矿业权登记管理相关政策文件。按照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关于矿业权登记的要求,借鉴不动产登记的做法,创设矿业权登记簿制度,将矿业权证书列为不动产证书的一种类型,突出矿业权的用益物权属性,强化权利保护。同时,将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许可制度,完善出让合同管理制度。
贯彻平等保护理念
新《矿产资源法》的另一变化是实行了探矿采矿“直通车”制度。
此前《矿产资源法》规定,探矿权人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魏莉华表示,优先权的规定使一些探矿权人心存疑虑,担心在找到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后,不能直接将探矿权转为采矿权,需要面临与其他经营主体的竞争,仅在同等条件下才能取得采矿权。
为了鼓励勘查,切实保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新《矿产资源法》实行探矿采矿“直通车”制度。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探矿权人在登记的勘查区域内,享有勘查有关矿产资源并依法取得采矿权的权利。这一规定表明,取得采矿权是探矿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内容之一。只要探矿权人探明了储量,就能获得采矿权。
新《矿产资源法》对矿业用地也作出了专门规定。魏莉华表示,过去勘查用地通过临时用地的方式取得,采矿用地按照工业用地对待,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受计划指标偏紧、供地方式单一以及批矿批地不衔接等因素的影响,“矿合法、地不合法”的问题大量存在。
新《矿产资源法》首次对矿业用地作出专门规定,将保障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用地需求作为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从空间规划布局上解决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必要的用地需求。同时改变单一供地方式,明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等多种方式供应矿业用地。
新《矿产资源法》提出,国家建立健全地质调查制度,加强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保护等提供基础地质资料,将地质调查提升至国家战略高度。
自然资源部地质勘查管理司副司长牛力说,近年来伴随经济高速增长和生态文明建设深化,地质调查工作暴露出系统性短板。经费短缺、技术迭代缓慢、权责边界模糊及准入权限缺失等问题,导致调查数据更新缓慢、工作环境恶化,成果质量难以保证,陷入“应急式修补、局部化更新”的被动局面。
牛力表示,新《矿产资源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将基础性地质调查从部门职责升级为国家义务,实现了法律定位的跃升,标志着我国基础性地质工作从分散的项目管理向系统的制度保障转变,为长期性地质调查提供了稳定的政策环境。
来源:经济日报